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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

2017年04月07日 09:46  点击:[]

合理有序的教学运行是完成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教学质量稳定与教学过程有序,促使教学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管理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排课原则

1.保证学生学习效率原则。根据课程类别与特点,通过课程表的科学编排,分散主干课程,以尽可能均衡学生的学习负担,保证教学效果。

2.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原则。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利用时间、空间(教室、实验室)与教学属性(课堂与实验教学、课堂讨论、实践教学等)的调度功能,在保证教学运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教学资源的潜力,降低办学成本。

3.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原则。为保证教学效果与教师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分散任课教师的授课时间、相对固定任课教师的授课地点。

4.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安排原则。在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教学运行安排应尽可能配合全校公共活动。

第二条 配课

1.通识教育课程: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原则上7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体育类室外课程根据教学要求及场地条件组织基本教学单元;其它通识教育课程原则上12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

2.学科平台课程及专业方向课程:艺术类、外语类及其他特殊类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下为一个基本单元;其它学科平台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上为一个基本单元。

3.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允许开课。

第三条  课表制定的控制程序及要求

(一)管理职责

1.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教学任务下达。

2.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工作。

3.系(教研室、研究室)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

(二)排课程序

1.学期第六-八周,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配课方案,并以教学任务书形式于第八周下发各学院。

2.教学任务书落实完毕(落实内容包括主讲教师姓名、职称、年龄、性别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如多媒体使用等)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于第九周内返回教务处教务科。

3.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学院教学任务情况,于十五周前排出下学期初排课表,发至各学院进行校对(校对内容包括课程先后顺序、周学时、起止周等是否正确)。

4.初排课表下发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提出对初排课表的微调意见,经学院审核后,于十六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全校排课总体情况,明确给出可否调整意见,确定最终的正式课表。

5.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全校学生选课,并下发正式课表。

第四条正式课表下发后,教师应按时按地点授课。

第五条  调(代)课

(一)调(代)课内容包括:

1.变动教学安排

1)更换主讲教师。

2)改变教学时间、地点,变动理论课或实习、设计(论文)、大作业等教学环节的起止周次。

3)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或因公等临时不能授课。

2.变动培养方案

1)少量增加或减少某门课程的学时数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数;

2)增加、提前、推迟或取消某门课程或某一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需临时改变授课时间、地点2学时以内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需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2学时以上的;更换主讲教师、改变教学起止周次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 需改变授课时间10学时以上的;两门次以上课程交叉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 变更教学计划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理论课程调(代)课审批后由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备案;教学计划变更审批后由教学研究科备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调(代)课审批后由实践教学科、教学质量科备案。

(三)调(代)课、补课授课时间、地点的相关协调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务员与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协商办理;调(代)课一律按“调(代)课审批表”要求办理手续,并由申请者(单位)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而擅自调(代)课者,按《河南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五) 原则上教师调(代)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任课程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六)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调(代)课的审批,调(代)课情况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排课、调(代)课管理规定》(教发〔200516号)文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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