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分制下学生的选课工作,根据《河南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河南科技大学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选课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学生选课的直接指导人。导师应熟悉培养方案、选课规定和选课流程,全程参与学生的选课过程,指导学生正确、合理选课,并检查学生的选课结果。
第四条 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与每学期的教学安排,在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安排好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推荐课表和选课通知进行选课。
第二章 选课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全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进行选课,逾期不得补、改或退选课程。
第六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代码进行选课,同时应避免课程教学及考试时间冲突。
第七条 未经选课,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记为零分。
第八条 为防止课程漏选或错选,任课教师在首次进行上课、实验或实践等教学活动时应根据教学班点名册核对选课学生。
第三章 课程选择
第九条 课程代码是识别课程的唯一依据,课程代码不一样的课程视为不同课程。
第十条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需要先修读其先修课程。
第十一条 实验、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安排具体上课时间和地点,学生在选课期间应优先选择此类课程,避免漏选。
第十二条为合理分配教学资源和规划学生学业发展,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的选课门数不允许超过两门。
第四章 选课流程
第十三条每学期选课具体时间和要求以教务通知为准。选课工作共分三轮进行:
(一) 第一轮选课。一般采用快速选课方式,先按推荐课表一次性完成默认课程的选课,再选英语分级、各类选修等课程,并核查有无漏选的课程(包括实验、实践等)。选课期间可随时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退课等操作,无课程容量及选课时间先后的限制;
(二) 第二轮选课。查看第一轮选课结果,对已选、漏选或筛选掉的课程再次进行选课操作。选课时无课程容量及选课时间先后的限制,但应避免选择第一轮人数已选满的课程;
(三) 第三轮选课。查看第二轮选课结果,对漏选或因停开而落选的课程进行补选。选课实行容量限定、先到先得的原则, 不得调、退课。
第十四条 第一、二轮选课后教务处依据选课结果进行数据筛选。筛选规则为:非公共选修课程在满足本班级(专业)学生修读的基础上,若有余量,再对其他选课学生进行随机筛选;公共选修课程在所有选课学生中按照高年级优先的原则进行随机筛选;两次选课数据筛选时不分选课时间先后。
第十五条 课程停开。第二轮选课后,选课人数低于最低开课人数要求(一般必修、选修课为15人,公共选修课程为40人)的课程将被停开。
第十六条 重修选课。学校不专门开设重修班,需要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每学期的课程安排情况进行选课,选课时原则上不得与其他所选课程冲突。
第十七条 选课结果查看。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学生可在教学管理系统网站中查看本人的选课结果,并应按时打印选课确认单交送所在学院统一留存。
第五章 选课学分费用的缴纳
第十八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学生的选课结果和收费标准进行批量扣费。在此之前,学生应自行核对个人选课学分与应交费用是否有误。
第十九条 当缴费成功后,所有课程的选课结果正式生效,学生可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环节;如未按时进行缴费或缴费不成功,所有选课结果无效,学生不能参加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并取消后续学期的选课资格,此类学生待费用缴清后方可进行正常选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级学分制学生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